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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院终审从轻判决被告人杜某某无期徒刑。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杜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杜某某及其亲属委托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担任辩护任务,我受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经庭审前多次会见被告人并详细研究本案卷宗中证据材料,同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对于本案的事实已经非常了解。现辩护人就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参考: 辩护人认为杜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对其定罪处罚。但被告人存在以下从轻或减轻量刑的情节,望合议庭予以充分重视: 一、应充分考虑到本案发生的事实背景,考虑到被害人对案件发生的过错。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被害人感情的背叛和长期以来对被告人的精神虐待,直接诱因是被害人对被告人语言上的肆意侮辱。 从证人俞B的证言来看,被告人杜某某在案发前一天即 从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杜A(卷宗第00018页)、俞C(卷宗第00022页)、俞B(00024页)、黄某某(卷宗第00032页)、周某某(00034页背面)、汪某某(00036页背面)、程某某(00037页背面)等人的证言来看,本案被告人与其丈夫也即被害人俞A结婚十数年,并生育一子俞C,两人系自由恋爱结合,婚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两人感情很好。在艰苦的生活环境中,在公婆两家对他们的结合均不同意的情况下,两人无怨无悔,彼此互敬互爱。好不容易在姐姐姐夫的帮助下来到合肥后,两人共同奋斗,节衣缩食,家里状况逐渐改善,不但攒钱买了房子,还买了汽车。夫妻间相亲相爱,一家三口其乐融融。被告人杜某某为自己当时违背父母意愿而选择的丈夫感到自豪,对生活充满了美好的憧憬。 然而,好景不长,被告人最不敢想象的事情发生了。当被告人从别人口中得知并证实丈夫背着自己与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之后,她的感情支柱崩塌了。然而,即便这样,她对自己十几年相濡以沫的丈夫仍然充满了依恋和期盼。她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原谅、迁就、感化和亲朋好友的规劝而让丈夫回心转意。被告人甚至希望通过居委会、派出所的努力让她们破镜重圆。 可惜,这些努力都白废了。自从被害人俞A在外面认识了别的女人后,对妻子的感情日渐疏远并导致两人的矛盾不断升级。被害人俞A在产生了与杜某某离婚的想法之后,两人的关系日渐紧张。从开始的冷淡,到渐渐的冷漠、厌恶、嘲讽,及至最后的漫骂、侮辱(此情节从证人徐学丽的证言就能看出)。为了达到与被告人离婚的目的,在两人的婚姻发生危机的时候,被害人没有考虑到妻子的承受能力而采用适当的处理方法,而被告人因为思想的愚昧而太多考虑自己和家人的颜面和世俗的压力。从而导致其最终采取了过激的行动。 诚然,不幸的发生,是被告人的犯罪恶意导致,被告人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但是,被害人对于案件的发生也有相当大的过错。我们设想一下,如果没有被害人的婚外同居行为;如果被害人能够采用和缓的手段处理与杜某某的关系;如果不是被告人的无知、愚昧,思想过于偏激;如果被害人没有采用刺激性的语言对被告人予以侮辱,我们相信,不幸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然而,现在什么假设都已经无法改变现实,我们惟有希望法院能够全面的考虑本案发生的前因后果,在惩治犯罪的同时,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以对被害人的违法的和不为社会道德所接受的行为给予适当的负面评价,这一点,在判决书中应当有适当的体现。 二、本案被告人具有法定的自首情节。 从被告人供述、合肥市公安局长淮派出所的“归案经过”、证人杜A的证言来看, 结合以上事实,根据 所以辩护人认为,应当认定被告人杜某某有法定的自首情节,对其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的主观恶意不深,其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一般的杀人犯罪相比较小。 本案被告人案发前是一个典型的家庭妇女,多年来对家庭多有贡献。案发前被告人一直遵纪守法,无不良前科,并非恶贯满盈之徒。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法制观念淡漠,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均较弱,在本案的整个发展过程中也是受害者。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多年来两人夫妻感情一直较好。案件的起因是感情纠纷,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被告人认为背叛了她的感情的她的丈夫,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和唯一性。与一般的针对不特定对象的故意杀人、抢劫等犯罪相比,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对他人没有直接的危害性。 四、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有一定程度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本人及其姐姐、姐夫等亲戚与被害人亲属多有联系。本案辩护人得知,在看守所的这段时间,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遗留的经济事务多有书信联系。为了沟通的方便,辩护人还多次在会见的时候帮助被害人的家人向杜某某了解一些家里情况并予以转达,且杜某某两次让辩护人转达对被害人父母的悔罪之意。在杜某某归案至今,司法机关多次告知了被害人的亲属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但被害人的亲属均放弃了。从这些事实我们发现,被害人的父母及其他亲属是淳朴、善良的一家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非常严重的,她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作为被害人的亲属尤其是其父母,是非常悲痛难过的。然而,善良的老人为了幼小的孙子,为了挽救铸下大错的儿媳妇,他们放弃了向被告人追究的权利。这是一种非常崇高、伟大的人格。 当然, 辩护人也认为,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程度从另外的层面也反映了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可从侧面反映到社会对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谅解程度。辩护人也希望法院在量刑的时候充分考虑到这一情节,最大程度的给被告人以宽容。 毫无疑问,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行为是非常严重的,她理应为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但本律师从辩护人的角度出发,提出的以上几点意见,仍恳请法院予以充分的注意。希望判决既能够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又充分体现法律的综合评价作用,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在从轻或减轻的前提下恰如其分的对被告人判处应有的刑罚。 辩护人: 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国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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