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您的位置:安徽合肥法律咨询(沈国庆律师在线)\首页 给沈律师发咨询信息 |
|
辩护意见书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卢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沈国庆律师担任卢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听取了卢某某亲属对卢某某情况的介绍,到贵院复印了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的《起诉意见书》,并于 第一、就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性质来说,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本案被告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张某某等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统揽全局者,他们将该案的整个犯罪活动计划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在国内将拟出国人员组织起来,并通过办理合法的过境手续到达缅甸,该部分主要由黄某某及其手下实施;第二部分的计划是将拟出国人员从缅甸非法转运到澳大利亚,该部分由张某某组织实施。显然,作为整个犯罪活动的策划者张某某,不但具有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计划,并且为了实现该计划而与黄某某密谋,并指派黄安排人员在国内组织偷渡者,为到缅甸后的偷渡行为作犯罪的准备。这些计划和着手实施犯罪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国(边)境管理秩序,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应当予以刑事追究。 就整个犯罪计划的实施情况来看,截至案发,被告人已经实施的这些行为仅限于在国内的组织行为,这些行为只是真正的偷渡行为的预备工作。单纯从这些行为本身来看,并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从辩护人了解的情况来看,被告人卢某某并不知道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意图。张某某在安排整个犯罪计划的时候卢某某并不知情,张也从来没有告诉过卢某某这是组织偷渡。卢某某一直认为自己从事的是合法的中介服务,他一直认为这些劳务人员到达缅甸后是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转到澳大利亚从事国际劳务的。因此,从主观上来说,卢某某并没有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犯罪故意。 从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来看,他也没有参与到具体犯罪行为中去。从一开始到案发,卢某某一直处于介绍人的地位。关于犯罪计划,一直由被告人张某某来制定并安排分工,张某某和黄某某之间的合作中,卢某某只起到了牵线搭桥的作用。从犯罪计划的制定、犯罪资金的筹集、对拟出国人员的发动组织,卢某某均未参与。案发前卢某某随黄某某到福建也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听信了黄的带他去玩玩的说法,同时在同行的过程中卢某某也仅限于扮演介绍人的角色,即在黄张二人之间沟通信息、传递材料等。用卢某某自己的话来说,他只知道当介绍人让张黄二人合作成功自己能够拿到佣金。他并不知道张某某的真实意图是组织偷渡,也不知道张黄二人是否有共同犯罪的心照不宣。事实上,卢某某的介绍行为只是从事旅游行业人员正常的业务内容,这种介绍行为也不必然会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果张某某向卢某某描绘的谎言都是真实的,这些准备出国务工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手续到达澳大利亚从事国际劳务工作也并非不可能。如果能作到这样,那么本案就不是犯罪了。 所以,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卢某某自始至终对整个的犯罪意图是不知情的。他是为了贪图经济上的利益而受了其他被告人的欺骗和利用。被告人卢某某不具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具体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望贵院能依法审查,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从被告人卢某某在整个案件发生前后的表现来看,也应当对其从宽处理。 在本案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对于自己知道的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均毫无保留的提供给了公安机关,这些配合对于本案的侦破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在得知自己的行为已经实际参与到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中时,被告人卢某某后悔不迭。被告人卢某某在案发后坦白供述、积极悔过的表现也在《起诉意见书》中得到了公安机关的确认。另外,被告人卢某某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处于次要地位。另外卢某某在案发前一直遵纪守法,表现很好,没有前科、劣迹。被卷入犯罪系对行为性质认识不清,受人欺骗所致。鉴于被告人卢某某在案件发生前后的所有这些表现,建议贵院对卢某某从宽处理。并能进一步收集完善被告人无罪、罪轻等积极表现的证据,并在相应的法律文书中对被告人卢某某的积极表现给予应有的评价。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没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故意,在实际的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不大,案发前后表现良好。建议贵院对其依法从宽处理。 辩护人: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 沈国庆 律师 |
|
网站维护: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沈国庆律师办公室 地址:合肥市长江路与六安路交口省文化馆4楼 电话:0551-32731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