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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得破除租赁 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沈国庆律师 1998年5月,家住安徽省某镇的魏先生因需要投资建厂,看中了王某在镇上的一处房产。经协商,双方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3千元,租期10年。 合同签定后, 2001年10月,因王某欠同镇孙某有到期债务未还,孙某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对魏先生承租的该处房产进行保全。2002年元月,孙某起诉王某的案件经审理后孙某胜诉,判决生效。孙某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并申请法院委托拍卖魏先生承租的属王某的房产。法院受理申请后,委托安徽省某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法院受理后,经调解无效,于2002年8月作出判决,判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合同无效”;第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 依据上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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