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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法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沈国庆律师

 

2000年初,某省民族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民贸公司”)拟设立一“民族用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该市场约需资金6000万元。由于资金缺乏,民贸公司决定出售其拥有的“民贸大厦”,价值约人民币6000万元。

随后,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表示愿意购买此楼。双方经协商,签定了两份协议:一份为捐赠协议,约定由国贸公司以支援“市场”建设名义向民贸公司捐赠4750万元,并约定在当年410前,712日前分两次支付;另一份是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民贸公司以1250万元的价格将“民贸大厦”卖给国贸公司。

两份合同签定后,民贸公司将大厦部分办公室交给国贸公司使用,随后又将大厦房产证交给国贸公司。至当年65止,国贸公司陆续向民贸公司支付了购房定金100万元及购房款300万元,并且国贸公司在民贸公司的协助下将大厦的所有权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并于同年510缴纳了手续费、登记费、书证费等共计25万余元。28日又缴纳了土地增值税19万余元。

但此后,民贸公司与国贸公司为支付捐赠款、购房款等问题发生了争议。省国资委知悉后,发文指出大厦的买卖行为非法,要求立即停止。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97,国贸公司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称: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主管部门认可生效,原告已支付了100万元定金和300万元购房款,且大厦产权已过户。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合同,承担腾出房屋并交出相关资料的义务。

民贸公司则辩称:原告根本无意兑现捐赠协议,在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捐赠为诱饵,与被告签定房屋买卖协议,属欺诈行为。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买卖协议无效,被告愿意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

某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当事双方虽有房屋买卖合同,并经各自主管部门批准,但从双方先后形成的两个协议和大厦的实际价值来看,以1250万元购买民贸大厦,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买卖合同是以捐赠协议为前提的。其双方的真实目的在于逃避税费,规避法律,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两公司在签定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均有过错,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

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也有与《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基本相同的规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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