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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法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沈国庆律师 2000年初,某省民族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民贸公司”)拟设立一“民族用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该市场约需资金6000万元。由于资金缺乏,民贸公司决定出售其拥有的“民贸大厦”,价值约人民币6000万元。 随后,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表示愿意购买此楼。双方经协商,签定了两份协议:一份为捐赠协议,约定由国贸公司以支援“市场”建设名义向民贸公司捐赠4750万元,并约定在当年4月10前, 两份合同签定后,民贸公司将大厦部分办公室交给国贸公司使用,随后又将大厦房产证交给国贸公司。至当年 但此后,民贸公司与国贸公司为支付捐赠款、购房款等问题发生了争议。省国资委知悉后,发文指出大厦的买卖行为非法,要求立即停止。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民贸公司则辩称:原告根本无意兑现捐赠协议,在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捐赠为诱饵,与被告签定房屋买卖协议,属欺诈行为。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买卖协议无效,被告愿意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 某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当事双方虽有房屋买卖合同,并经各自主管部门批准,但从双方先后形成的两个协议和大厦的实际价值来看,以1250万元购买民贸大厦,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买卖合同是以捐赠协议为前提的。其双方的真实目的在于逃避税费,规避法律,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两公司在签定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均有过错,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 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也有与《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基本相同的规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适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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