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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和承租人谁享有优先购买权 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 沈国庆律师 但房子买过不久, 2003年3月,单位委派张先生出国拓展业务,张先生意欲出售该房共有部分。吴先生为保持房屋完整,即要求购买,张先生提出售房价58万元,吴先生认为价格偏高未同意。此时租房的李先生也要求购买,张先生也提出售房价58万元,几经商量,最后张先生同意以54万元的价格将此房楼下卖给了李先生。双方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李先生预付了40万元的房款,付款后双方即去办理了过户手续。吴先生知道后,便去找张先生交涉,但张先生未予理睬,吴先生无奈,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张李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维护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并列李先生为第三人。 本案审理时,三方辩论异常激烈。原告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召集了三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2条规定:“共同共有的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应予以支持。”而118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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