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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应避免证前售房引起的索赔 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孙素明 檀传中律师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住宅小区,由于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学区好,因此小区开盘后销售情况很好。在外资企业工作的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民法通则》也有与之一致的规定。《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所说的“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双方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例如标的物的价值与价格过于悬殊,双方责任和风险的分配显然不合理等。在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并没有 另外,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九条规定,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在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售房处的工作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已经 在现实中,有一些房地产公司为了尽快回笼资金,往往违规操作,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商品房,这样做承担了极大的法律风险,一是可能会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二是有可能引起购房者的双倍索赔。因此律师建议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定要依法办事,按章作业,不要为了眼前利益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预售商品房,以避免合同纠纷和双倍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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